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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
发布时间2016-04-21      作者: 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535

爱护图书是每个读者的义务。为保障公有财产安全,维护广大读者使用书刊的权利,特制订此办法。

一、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以购买同版本或新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,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,污损涂抹者不收。报失后允许1个月内购买。报失前后的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
已赔偿的丢失图书在赔偿之后找到,并完整无损,可持书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。每册收取书刊加工材料费2元。

二、因使用保管不当,造成书刊损失,在购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(一)损失一般图书、期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有收藏价值的珍贵图书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(二)损失孤本书,外文原版书、工具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(三)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。

三、凡属恶意圈点涂划、污损、偷窃书刊者,按下列标准处罚:

(一)恶意圈点涂划、污损一般图书,每页赔款1元,图表类每页赔款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按原书刊价格10倍赔款。

(二)凡属偷窃行为者,按所窃书刊原价的10倍处罚。不足50元,按50元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重处罚。

(三)对恶意损坏者,除给予经济处罚外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书刊借阅资格、给予行政处分处理。偷窃书刊者,除赔偿书刊外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理,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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